【信息发布时间:2021-11-16 16:22】 【我要打印】 【来源: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息科技大楼工程空调设备采购
南京市货物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息科技大楼工程空调设备采购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招标编号: | NJJBHW-210023-2 |
2.标段名称: | 空调设备采购 |
3.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南京派佳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 四川丰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评审总分
|
99.38 | 96.86 | 93.92 | |
投标报价(万元)
|
1478.597544 | 1479.995384 | 1410.526171 | |
交货期(日历日)
|
在签订合同之后 交付使用日期:180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 在签订合同之后,交付使用日期: 180 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 合同签订后180日内 | |
质量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戴梅 | 董昊 | 荣鸿 |
证书名称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
证书编号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依据
四、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信息
第一名 | 南京派佳科技有限公司 | |
资审业绩 | 项目名称 | 红枫科技园A地块01幢1~2层(石墨烯)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暖通工程 |
买方名称 | 南京兴智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1167.832658万元 | |
评分业绩 | 项目名称 | 红枫科技园A地块01幢1~2层(石墨烯)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暖通工程 |
买方名称 | 南京兴智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1167.832658万元 | |
项目名称 | 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丝兰湖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裙楼空调设备采购 | |
买方名称 | 南京天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1426.811403万元 | |
项目名称 | 浦口区江浦街道邻里中心项目蓄冰系统设备采购 | |
买方名称 | 南京福荟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2117.313857万元 | |
第二名 | 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 |
资审业绩 | 项目名称 | 南京电信吉山数据中心三号机楼冷冻站新建工程项目 |
买方名称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
合同金额 | 4287.500012万元 | |
评分业绩 | 项目名称 | 南京电信吉山数据中心三号机楼冷冻站新建工程项目 |
买方名称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
合同金额 | 4287.500012万元 | |
项目名称 | 新城大厦二期中央空调更新改造项目冷水机组采购 | |
买方名称 | 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
合同金额 | 1327.655047万元 | |
第三名 | 四川丰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资审业绩 | 项目名称 | 上海嘉汇广场空调工程 |
买方名称 | 上海明天金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1276.99732万元 | |
评分业绩 | 项目名称 | 上海嘉汇广场空调工程 |
买方名称 | 上海明天金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1276.99732万元 | |
项目名称 | 芍药居东区公建项目空调改造工程 | |
买方名称 | 北京信远筑诚房地产开发公司 | |
合同金额 | 1300万元 | |
项目名称 | 深圳大厦通风空调改造工程 | |
买方名称 | 深圳大厦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1196.841616万元 |
五、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一名 | 南京派佳科技有限公司 |
资审信用信息 | 附件1 |
评分信用信息 | 附件1 |
第二名 | 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
资审信用信息 | 附件1 |
评分信用信息 | 附件1 |
第三名 | 四川丰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资审信用信息 | 附件1 |
评分信用信息 | 附件1 |
六、公示起止时间
2021年11月16日 - 2021年11月19日
七、其他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联系电话:025-58731362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17512533569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