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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信息发布时间:2023-07-26 14:09】 【我要打印】 【来源: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丁家庄院区建设项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采购

南京市货物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南京安居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丁家庄院区建设项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采购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根据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监督意见书(宁发改招投标字【2023】23号)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然后重新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招标编号:NJHW-200395-29
2.标段名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采购
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名称
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
评审总分
98.5696.2195.62
投标报价(万元)
987.773000972.8500001027.450000
交货期(日历日)
180 天180天180天
质量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证书名称不作要求不作要求不作要求
证书编号不作要求不作要求不作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依据

投标人名称
依据
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特种人员作业证。
安徽鸿杰威尔停车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为2019年3月27日出具,不符合财务审计要求。
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提供社保。
无锡安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型式实验报告陈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浙江诺力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供2019年财务报告。

四、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信息

第一名
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项目名称六合区沿河花园二期(经济适用房)机械式停车设备
买方名称南京创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25189864.00元
评分业绩项目名称六合区沿河花园二期(经济适用房)机械式停车设备
买方名称南京创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25189864.00元
项目名称滨湖时代中心机械停车设备采购
买方名称南京市高淳区公共设施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11626000.00元
项目名称常青车辆段站前商业(配套)项目F区机械车库采购与安装工程
买方名称武汉地铁地产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27490000.00元
项目名称福州市第二医院改扩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自动化机械停车库定制安装及钢结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
买方名称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24000000.00元
第二名
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项目名称西安芊域溪源项目A区
买方名称西安沣东地产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2626.8万元
评分业绩项目名称西安芊域溪源项目A区
买方名称西安沣东地产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2626.8万元
项目名称南通C11079总部经济产业园
买方名称南通新东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2438.7928万元
项目名称启东2011地块
买方名称启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1030.92万元
项目名称泰兴市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买方名称泰兴市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合同金额1142.967万元
第三名
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项目名称通州区潞城镇通州新城0602街区定向安置房项目1#住宅楼等9项立体停车工程
买方名称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1026.1100万元
评分业绩项目名称通州区潞城镇通州新城0602街区定向安置房项目1#住宅楼等9项立体停车工程A区
买方名称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1026.1100万元
项目名称铜煤一、二号小区地下二层立体车库采购及安装项目
买方名称陕煤集团铜川矿务局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7866.6000万元
项目名称淄博金鼎华郡二期项目
买方名称新华(淄博)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1062.6700万元
项目名称西安沣科花园DK2地块项目
买方名称陕西润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1132.9200万元

五、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一名
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附件1
评分信用信息附件1
第二名
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附件1
评分信用信息附件1
第三名
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附件1
评分信用信息附件1

六、公示起止时间

2023年07月26日 - 2023年07月31日

七、其他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联系电话:87733081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83278635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