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11-12 00:00】 【我要打印】 【来源: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编号:2024320100FA0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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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就其出租南京市玄武区佛心桥45号房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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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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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租方: 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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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标的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佛心桥45号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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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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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安居建设集团会议纪要》(宁安建会〔202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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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挂牌起止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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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接受报名时间: 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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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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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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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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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坐落位置: 玄武区佛心桥45号(含4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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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有无房产证: 部分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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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建筑面积(㎡): 1991.80(以实际可租赁面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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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建筑年代: 主体建筑年代为20世纪80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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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出租用途: 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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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附属设施: 水电预留接口、无隔油池、无烟道、无消防设施。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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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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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程度:毛坯,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2)目前租赁状态:空置。 (3)本次招租标的整体出租,不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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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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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租金价格(万元/年): 13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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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租期(月): 120个月 (首年含6个月装修改造免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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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租金支付期限方式: 半年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从第二期租金起,每期租金提前15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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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租赁押金(万元): 6个月成交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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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承租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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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含5年,截至公告发布当日)。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或2024年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2)意向承租方须有不少于2个正在运营的商业项目,且其中一个面积须不低于2000平方米(登记时需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意向承租方须连续5年(2019年—2023年)营业,且平均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平均年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登记时须向出租方提供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4)意向承租方登记时须提供经签字盖章的《承诺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租赁合同签收单》、《房屋现状确认单》(详见附件)。 (5)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须承诺在“信用中国”平台无不良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近2年(含2年,截至公告发布当日)未有恶意拖欠出租方租金行为、未与出租方发生过诉讼案件。 (6)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的业态为商业,不得用于重油烟餐饮、洗浴、KTV、酒吧等业态。 (7)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等行为,须守法经营,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8)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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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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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递增方式:自租赁首年起每满2年在上一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逾期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没收交易保证金。 (3)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内需自行进行现场勘查,充分了解物业情况、存在的瑕疵及今后装修改造的经营风险,并自行就该房屋情况与办理证照、消防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知悉并接受以房屋现状交付。 (4)本标的承租期间由承租方自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结构进行加固、装修、改造、维修等,并按要求办理消防、排污、环保、结构检测、验收等手续,使其符合合规经营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期间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出租方、产权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涉及本标的相关工作。承租期间装修改造的基础设施(不可移动部分),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无偿移交甲方,且保证相应设施完整性,不得要求出租方购买属于或应属于承租方使用的各种设备、物品等。 (5)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定稿的业态规划平面图及改造装修的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书面提交出租方审核备案,并按政府职(6)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须与出租方在管物业公司进行交接,可自行开展物业管理或延用出租方委管的物业公司,物业费须另行支付。 (7)本次出租标的产权方为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出租方为该处房产的实际权益人,承租方后续须配合出租方办理产权转让工作。 (8)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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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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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保证金数额:意向承租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39.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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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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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出租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租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用户平台获取缴纳码,凭缴纳码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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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保证金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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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转抵租赁押金,不足部分须另行补足;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出租方同时承诺,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租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②以网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易中心付清租金、租赁押金、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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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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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方登记表(登记时系统生成)。 (2)营业执照副本(在线调用的无须提供)。 (3)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意向承租方须在登记期限内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用户平台,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7.2向出租方提供的材料: (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或2024年出具的验资报告。 (3)不少于2个正在运营的商业项目,且其中一个面积须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证明材料。 (4)经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签收单》、《房屋现状确认单》。 意向承租方在网络登记审核通过后,须在登记期内将上述书面材料提交至出租方代表(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14号投资大厦4楼,联系人:顾女士025-89669760)。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加以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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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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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房产拥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2)关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的内容为准; (3)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交付,本中心向意向承租方提供的基本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出租标的有本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本中心对出租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4)交易双方须在被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计费金额为成交总租金); (5)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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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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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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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14号投资大厦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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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顾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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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25-89669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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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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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B区2210室、222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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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21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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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崔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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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25-68505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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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接受投诉的单位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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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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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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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9663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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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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