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05-15 17:18】 【我要打印】 【来源:南京市水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文件规定,南京市水务局依法受理有关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南京市水务局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南京市水务局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情况属实,招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七部委令第11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9〕5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时间)内对投诉事项做出书面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处理意见和依据。
投诉电话:025-52367878
联系人: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传真:025-52367878
邮箱:zbb5236787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