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1-05-13 15:19】 【我要打印】 【来源: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出台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同步废止,新旧政策对比有哪些不同?以下4点需重点关注。
1.以下情形不认定为中小企业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政策扶持标准调整
46号文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由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调整为:在货物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在工程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在服务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特别提醒:在货物采购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预留份额要求进一步细化
46号文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需要说明的是:南京市不分货物、服务和工程,统一以400万元为界。
4.《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公示
46号文进一步强调了信息公开,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特别提醒:声明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