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0-11-04 14:24】 【我要打印】 【来源: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这是一部采购人不能不知晓的《条例》,这里先帮您划出五个重点。
重点一:付款期限明确了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重点二:变相拖欠不允许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重点三:迟延支付有利息
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重点四:逾期未付需公示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重点五:执行不力有惩戒
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